胶南市张家楼建筑公司与青岛崂山西姜海天水产品冷藏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5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崂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张家楼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驻地。法定代表人丁德高,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崂山西姜海天水产品冷藏加工厂,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西姜戈庄。组织结构代码26482765-0。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申请人胶南市张家楼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崂山西姜海天水产品冷藏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27178元,本案执行费3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之后我们提取被执行人青岛崂山西姜海天水产品冷藏加工厂在(2004)崂执字第756号执行款36231.15完毕。
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再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
审判员侯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