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6429号
原告青岛葫芦峪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张家楼建筑公司、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国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葫芦峪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葫芦峪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 来
书记员 陈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