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934号
原告:李成存,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建筑公司。
被告: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李成存与被告胶南市***建筑公司、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成存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李成存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