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张家楼建筑公司

李成存与胶南市某某建筑公司、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934号 原告:李成存,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建筑公司。 被告: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李成存与被告胶南市***建筑公司、青岛金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成存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李成存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