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张家楼建筑公司

某某与胶南市某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911号 原告:***,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胶南市***建筑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胶南市***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