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911号
原告:***,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胶南市***建筑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胶南市***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