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4民初468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广海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龙港东路75-1号。
法定代表人:阳家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湖北广海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计7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昌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