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1319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原胶南市)。
被执行人:青岛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万德进,经理。
被执行人: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4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6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