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

某某与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11民初160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青岛西海岸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信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信阳公司给付工程款699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信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6日,信阳公司与***签订《打桩及施工协议》,约定信阳公司施工的青岛海力加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5吨/年异丙醇项目的打桩及检测工程由***施工,打桩费及检测费共计63300元,最终结算以实际数量为准,在桩基检测完成后30天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完成了约定的破桩头工程,费用27100元,并于2019年4月29日委托山东世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完成该工程的检测,检测费为42800元。按照约定,信阳公司应于2019年4月29日支付全部款项69900元,但信阳公司拖欠至今,已构成违约,信阳公司除应给付工程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
信阳公司辩称,***主张的工程款数额69900元与事实不符,信阳公司只认可38100元,***并未履行双方在2019年2月26日协议中约定的静载费3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6日,***与信阳公司签订《打桩及施工协议》,约定由***分包信阳公司施工的青岛海力加化学新材料公司5万吨/年异丙醇项目中静载、高应变、低应变检测及破桩头工程,其中静载检测3支计费30000元、高应变检测抽检约11支计费6600元、低应变检测抽检约44支计费4400元、破桩头223支计费22300元,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以实际数量为准,费用应于桩基检测完成30日内付清。协议签订后,***依约联系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人员进行破桩头施工,2019年9月26日,经结算,***实际为信阳公司破桩头271根。2019年3月26日,涉案项目设计单位山东鸿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联系的山东世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发出非设计原因变更通知单,对检测方法进行变更,山东世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完成全部桩基检测,实际进行高应变检测60根、低应变检测68根,未进行静载检测,检测费用共计42800元,该费用已由***支付给山东世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019年4月29日,山东世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为信阳公司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项目桩基检测于2019年4月30日完成。***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为69900元,包含检测费42800元与破桩头费用27100元,信阳公司认可破桩头费用27100元及协议约定的检测费11000元共计38100元,信阳公司亦认可其已收到检测费42800元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项目设计单位山东鸿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非设计原因变更通知单,结合***交纳检测费42800元及信阳公司接受相关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一致对协议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数量进行了变更,信阳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实际检测费数额向***支付。对于破桩头费数额27100元,双方当事人已经结算,并无争议,***已依约履行了己方义务,信阳公司应当依约向***支付上述两项费用共计69900元。信阳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有权自桩基检测完成后30日即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在其诉讼请求中主张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利息,其主张的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对***请求判令信阳公司支付工程款699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9900元及利息(本金69900元,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