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

某某与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1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2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112000.00元(含利息17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黄商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