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

青岛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8699号
原告:青岛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杨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韫,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东。
原告青岛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岛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1元,减半收取731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洲洋
书记员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