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137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亮,青岛西海岸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东,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胶南市信阳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葛磊
书记员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