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133号
原告:湖北中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YA6E8D。
法定代表人:刘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系减半收取,原告湖北中流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中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