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晨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李沧区黑龙江中路2688号12-2-50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3334025363Y。
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段家庄社区南200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081414132W。
法定代表人:马爱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晨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生效确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特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