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5民初266号
原告:河北航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南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OCH4FQXL。
法定代表人:程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润祥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段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P14KX9K。
被告: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段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141432W。
原告河北航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祥泰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航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航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保全费680元由原告河北航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保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加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