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35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大胡埠社区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马爱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人民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435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共计20215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期限为一年。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向村干部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福
审判员  杨鹏飞
审判员  王仲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