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1民初1541号
原告: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爱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寿、刘瑶,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润祥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寿、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祥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EPS板,但货款一直未能结清,且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特诉至法院。
***辩称: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目前不欠原告所谓的2014年的材料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开始原被告发生买卖材料业务,被告主张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9年2月3日共支付原告材料款154800元且已超付;原告主张双方材料款共计20万元左右,具体数额没法统计,事后双方进行了口头结算,被告尚欠15000元,提供送货单三份及录音二份。送货单上没有被告的签名,2019年8月6日录音中部分内容为:……(原告法人)马爱国:你给我转14000行了,剩下的零头不用转了,给我转14000行了(被告)孙:一万四我差点那个了,好好马:咱想好好合作来,你别这么墨迹好不好?别这么墨迹,让嫂子给转过来。孙:我才不墨迹来。马:让嫂子给转过来。孙:嗯。8月8日录音部分内容为:马:这两天没动静了,我天天打给你也不行,今天能给我吧?孙:我量测一下子。马:……有没有,你这钱不是没到账,五万都到账了也不给我。孙:五万到账了,光你自己?光你翘了一大半子了马:光我一大半?才一万四千块钱。孙:你发个账号过来,我方便的话给你安排安排。……马:赶快给我转过来,我给你发过去。孙:好,我尽快给你安排。马:好,嗯。
被告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被告不清楚是否欠原告钱,需要回去找其配偶核实,录音中因马爱国打电话较烦,草草答应有敷衍的意思。录音中的一万四千元和原告所称的欠原告EPS板货款无关,是另外被告购买原告的胶粉聚苯颗粒原告让被告打款一万四千元,原告对被告的陈述予以否认。
另被告提供原告2019年7月12日背书给被告之妻的金额为五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款于当天到账,录音中马爱国说“五万都到账了也不给我”也能证明这一点,被告称如果真欠原告的款,原告为什么不直接扣下反而将支票转给被告?原告称该支票是被告与他人公司产生的业务通过原告开的发票,所以背书给被告配偶,与欠款无关。就是因为被告已收到五万元货款,所以原告说应该把欠原告的一万多给原告,与录音内容是一致的。况且这个五万元是转账支票,不是现金到账。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发生买卖材料业务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至今是否尚欠原告货款。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14000元货款未持否定意见,并要求原告把账号发给被告其好安排付款,应认定被告至少尚欠原告货款14000元,该款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被告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当,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告的其它诉讼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4000元。
二、驳回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75元,原告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