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9594号
原告: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大胡埠社区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马爱国,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楼里头村49号”,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3元,退回原告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