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8177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6年1月16日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社区居委会南200米,统一信用社会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鲁0281民初81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9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999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润祥泰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10********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80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