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2民初3513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舰,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原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猛,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舰,原告***,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某,被告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2017年6月25日,田江峰代田广友(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济南市历下区某处出售给***。2009年夏,田江峰购买了空调,在出售涉案房屋时将空调随房一起交付给***使用。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历下区大队2019年11月4日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起火事件约为2019年11月3日14时08分;起火部位为历下区某处南侧卧室,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排除屋内暗装插座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空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购买二手房,随房交付的空调系该房上任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家属于2009年夏购买,至2019年11月3日发生火灾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10年期限,**、***亦未能证实其空调上标示的安全使用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向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权侵权损害,但其未能举证证实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的行为与其所主张的房屋失火导致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和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阮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