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692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