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北友,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四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5楼0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1263003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1号作出(2019)鲁0811执保1556号裁定书,因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建行账户已实际冻结金额115万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开户网点为工行山东省济宁建南支行账号为16×××88账户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开户网点为工行山东省济宁建南支行账号为16×××88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