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5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北友,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四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5楼0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1263003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6925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和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