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实录海洋大数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3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实录海洋大数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府泉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峰,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芳,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地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南门里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培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贤,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杰,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滨海建设天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吴振军,执行董事。
上诉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实录海洋大数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天地源金属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滨海建设天派砼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用。另,本院向上诉人青岛实录海洋大数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青岛实录海洋大数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实录海洋大数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实录海洋大数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涛
审 判 员  汪青松
审 判 员  张馨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 霄
书 记 员  姜青秀
书 记 员  钟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