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6907号
原告:王丰全,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顺,男,系原告兄弟。
被告:马松相,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丽,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224336。
法定代表人:李长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丽,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丰全与被告马松相、被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丰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多交2250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