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1537号
原告: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丘(地)号38-30-3。
负责人:单国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天梅,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
原告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经本院调解,现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原告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姣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