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14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
法定代表人:李长家,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宋旭恒,山东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泽宇,山东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政府路沿街商服。
法定代表人:张知权,公司总经理。
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鲁1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9,175,381.96元;被告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修金3,015,233.74元;被告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640,986.49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633,097.00元由被告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464,699.19元。
2022年4月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8,524元(含执行费100,865.0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4月29日,执行案款507,659.0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2022年5月16日,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金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物抵债,抵顶案款32,869,635.00元。和解协议内容如下:(简)一、被执行人以金国城花园内148个车位抵顶执行案款11,100,000.00元;二、被执行人以金国城花园北门东侧网点抵顶执行案款15,953,565.00元;三、被执行人以金国城花园内3-1-1801、3-3-2302、3-2-2302、6-1-101、5-2-103、3-1-1201、3-1-2301七套房地产抵顶执行案款5,816,070.00元。实际执行案款标的为33,377,29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标的差额87,405.19元。
202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建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清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包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