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品众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品众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齐乐购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416号 原告:武汉品众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6地块中环湖畔臻园5栋4层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57829283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齐乐购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育才社区江夏大道***公路新区1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N6KN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品众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齐乐购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品众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品众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品众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齐乐购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原告武汉品众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阮 菲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