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60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人代表:樊凤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第1250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1706.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但账户内金额较少不足以执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1执6003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