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新利银行存款共计254058.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后以所得款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