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小树与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83执3314号
申请执行人:甘小树。
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2389-7),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市大道558号。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10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在(2016)浙0683执331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8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章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