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嵊州远翔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1010号
原告: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嵊州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竹焕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远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五合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龙,执行董事。
原告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远翔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依法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