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喻某某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泉执字第00365/385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喻某某,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泉民一再初字第00008、000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五日内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
款77349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限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