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阜阳分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阜民一再终字第00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阜阳分公司。
负责人:屠云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诉人):***,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嵊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诉人(案外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竹焕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中江,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屠云超,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
上诉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阜阳分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一再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阜阳分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就本案债务达成书面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阜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阜阳分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阜阳分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嵊州市东浦建筑工程公司阜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