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破申6号
申请人:上民电气丽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绿谷大道238号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695804MX。
法定代表人:胡建东。
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3234146K。
法定代表人:黄小毛。
申请人上民电气丽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民电气丽水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民电气丽水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民电气丽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 判 长 朱永红
审 判 员 程允平
审 判 员 叶 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