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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1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旭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金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镇前街12号楼10-15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马千里。
诉讼代表人:义乌市金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柳青路158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千里。
诉讼代表人: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叔文,系两管理人工作人员。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磊,系两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38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金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佳卉
审判员李茜
审判员高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何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