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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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02执异4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中心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52438P。
法定代表人:黄路生。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异议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87760315C。
被执行人: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丽水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3234146K。
法定代表人:黄小毛。
被执行人:黄路生,男,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晓芳,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路生、黄晓芳一案中,异议人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异议称:申请人(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莲都区人民法院办理(2018)浙1102执3585案件执行款分配方案,在该分配方案中将被申请人列入分配,申请人(被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异议:被申请人是(2017)浙11执91号案件债权人,该案件是企业房产全额抵押且房产抵押物足够可以覆盖债权。另,该债权已被被申请人资产打包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分公司目前已上网拍卖,因此申请人(被执行人)请求被申请人不应该参与该方案分配。
申请执行人***未作答辩。
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丽水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路生、黄晓芳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黄路生、黄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浙110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息、复利;二、被告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对以其所有的坐落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龙庆路276号的房产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1538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路生、黄晓芳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在办理(2018)浙1102执3585号案件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扣除抵押优先受偿款、法院规费及各项执行费用后,尚余1236054元可供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分配,故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制作了执行款分配方案,其中包含(2017)浙11执9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被执行人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黄路生、黄晓芳)。
本案审查过程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21年9月向本院提交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一份,并提供了一份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处受让包括对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本金1000万及利息的债权。2021年7月15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7)浙110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1102执358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款分配方案、送达回证、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2021年7月15日的浙江法制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异议人异议称抵押物足够覆盖债权,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抵押物享有的是优先受偿权,而非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受偿,故抵押物是否足够覆盖债权均不影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参与分配。异议人异议称相关债权已被转让,但案涉债权转让的时间和申请变更时间均晚于本案执行款分配方案作出时间,也即本案执行款分配方案确定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仍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参与分配。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黄野松
人民陪审员王小云
人民陪审员张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