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02民初7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538号。

法定代表人:*小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