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

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5094号
原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帅,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负责人:苏克守。
被告: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克守。
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云岭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孙哨兵,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青岛市李沧区毕家上流。
负责人:毕仕俊。
原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44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为157320),被告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签订《毕家上流社区安置房项目B区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毕家上流社区安置房项目B区室外配套工程室外消防报警工程,工程造价298万元,双方同意在结算总价基础上下浮10%作为最终结算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4月12日,涉案消防报警工程通过消防验收,然而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440000元。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包方,上述两被告应对被告青岛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未足额支付的部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错误,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17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立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玉翠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