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25民初907号
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建行户大道2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云岭路南端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曾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