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2民初16790号
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