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能乐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能乐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惠中睿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12187号
原告:北京新能乐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8号院5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乐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中睿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西八道街红旗市场门左侧。
法定代表人:艾城,经理。
原告北京新能乐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乐业公司)与被告德惠中睿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惠中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能乐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涛、黄彩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惠中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能乐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惠中睿公司支付货款718 750元;2.判令德惠中睿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50 000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以591 875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6 875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律师费30 000元由德惠中睿公司承担;4.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一切诉讼引起的费用由德惠中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新能乐业公司与德惠中睿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分别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约定货款共计2 537 500元,新能乐业公司已经按约定交付货物,并且通过验收,德惠中睿公司仅支付货款 1 818
750元,尚有718 750元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德惠中睿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新能乐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销售合同》《校验单》《收款回单》《催款函》及律师费发票。德惠中睿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新能乐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日,德惠中睿公司(甲方)与新能乐业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NLY-YXHT-2019-041)。约定:项目名称为德惠市第九中学清洁供暖项目,采购设备金额为1 087 500元。2019年9月15日前,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项4%,计43
500元;2019年10月15日前,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项46%,计500 250元;2020年9月1日前,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项45%,计489
375元; 2021年4月2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项5%,计54
375元。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每延期一天,甲方按照应付货款金额的0.5‰支付乙方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守约方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2019年9月1日,德惠中睿公司(甲方)与新能乐业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NLY-YXHT-2019-042)。约定:项目名称为德惠市社会福利中心清洁供暖项目,采购设备金额为1 450 000元。2019年9月15日前,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项4%,计58
000元;2019年10月15日前,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项46%,计667 000元;2020年9月1日前,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项45%,计652
500元;2021年4月2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款项5%,计72
500元。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每延期一天,甲方按照应付货款金额的0.5‰支付乙方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守约方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2019年11月17日,德惠中睿公司(甲方)与新能乐业公司(乙方)针对上述两份合同签署《固态电蓄热装置校验单》两份。
新能乐业公司提交招商银行收款回单5张,分别为:2019年9月13日,付款101 500元;2019年11月21日,付款300 000元;2019年11月25日,付款867 250元;2020年7月21日,付款400 000元;2020年11月10日,付款 150 000元。
新能乐业公司主张因本案产生律师费损失30 000元,并提交金额为20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德惠中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新能乐业公司与德惠中睿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新能乐业公司就其供货、验收情况及德惠中睿公司欠款情况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德惠中睿公司支付718 750元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德惠中睿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新能乐业公司主张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以及德惠中睿公司的实际付款情况,本院对于新能乐业公司关于违约金给付时间起算的主张亦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新能乐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其目前实际产生律师费20 000元,因此德惠中睿公司应赔付新能乐业公司律师费20 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德惠中睿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新能乐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8 75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50 000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以591 875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6
875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德惠中睿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新能乐业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0 000元;
三、驳回北京新能乐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4元,由德惠中睿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