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财保51号
申请人:**,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文,北京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B座310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东。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新外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 852 5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 852 589元,该《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新外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 852 5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