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97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2797号之一
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99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科技新城朝阳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保全费97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泰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田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