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5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546099776。
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56880381J。
法定代表人:姜廷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鄂05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8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据实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837153.80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数额;含执行费10665元)。
2019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先后发起多轮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持有证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
截至目前,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1月1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反馈清单,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一直未能得到执行。据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