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3民初9017号
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546099776。
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董事长。
被告: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厦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7248K。
法定代表人:黄社仕,董事长。
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李方荣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