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5民初428号之一
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54609977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99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56880381J,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姜廷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涛,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69784857XM,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宜化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雷正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4元,减半收取5922元,由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远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柴衷路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