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3507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546099776。
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博泰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51156773U。
法定代表人陈朗。
申请执行人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博泰广告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5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确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33807.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5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2018年5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
3、2018年5月8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反馈无不动产登记。
4、2018年6月9日,本院向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反馈无不动产信息。
5、2018年8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8年8月14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5123.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对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处置,但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吴登超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