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满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3533号
原告青海满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满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满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满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1,予以免交。
审判员 苏金秀
法官助理 胡晓艳 书记员 谢婉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