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

民和宝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等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4民初151号
原告:民和宝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川垣大街66号3幢2单元2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2MA758JLNIQ。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中庄录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X24860160F。    
负责人:高宝林,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12617M,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郭吉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该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民和宝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民和宝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工程款:1138379元,欠款利息:63799.82元,以1138379元未基数按年利息4.16%的标准,承担自2021年5月1日起算至清场完毕为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15000元:共计:1217178.82元;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2019年,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兰青线、青藏线便道维修公务项目施工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公司指派法定代表人赵刚和股东赵有明带领劳务队,为被告管辖的刚察县哈尔盖镇外力哈达车站、吉尔孟车站、江仓车站,从事线路维修、修便道、排水沟等项目,在合同履行当中被告临时又安排原告从事的其他维修和施工等项目,双方就没有再单独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对此方式均予以认可。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却未一直未全部付清劳务费。原告也多次催收无果。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工务段、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亦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按监管下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案案涉工程为青藏线外力哈达车站、吉尔孟车站、江仓车站,从事线路维修、修便道、排水沟等项目,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守花
审判员    雷延琳
审判员    宋积珠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拉毛才让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