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宇涵餐饮运营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建生活段诉中财产保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民初2683号 申请人:西藏宇涵餐饮运营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纳金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房建生活段,营业场所青海省***市迎宾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申请人西藏宇涵餐饮运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房建生活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宇涵餐饮运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房建生活段银行存款44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宇涵餐饮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房建生活段银行存款4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