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5329号
原告:程花娟,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45年4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积锦,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西宁市建国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第三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程花娟诉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程花娟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花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花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