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5329号 原告:程花娟,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45年4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积锦,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西宁市建国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第三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程花娟诉被告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程花娟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花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花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